江苏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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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资格证书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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