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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图表分析总结(3)


    第五节 计税依据

 

    一、费用扣除标准:

 

应税项目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2008年3月1日前月扣除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2008年3月1日前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即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年扣除240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即2008年3月1日前月扣除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5)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更新时间2022-03-13 10:56:3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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