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二)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增值税的概述
2.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4. 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
5.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6. 小规模纳税人和进口环节的应纳税额
7.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8.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9. 出口退(免)税制度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4~15分
四、教材变化:
1. 变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2. 变动“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将原17%税率调整为16%、将原11%税率调整为10%、将原11%的农产品计算抵扣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 新增“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时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适用5%征税率的情形”;
4. 新增“接受贷款服务中不得抵扣的费用”;
5. 新增“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6. 新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的税收优惠”“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和“其他减免税规定”;
7. 新增“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8. 新增“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
9. 新增“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10. 新增“扣缴计税方法”;
11. 新增“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的界定”;
12. 变动“承包经营的纳税人界定”;
13. 新增“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中的部分条文;
14. 删除“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销项税额的计算
2.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货物销售额
(1)包装物押金
①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②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③已经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2)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④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3)以旧换新
①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以物易物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3. “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①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类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丟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
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营改增特殊项目。
①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4)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①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比例(直接转出)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3)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4)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发生进货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购入“免税”农产品,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
①购入“免税”农产品,用于“深加工”业务。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2%) ×12%×转出比例
②购入“免税”农产品,用于“非深加工”业务。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0%)×10%×转出比例
5. 认证及抵扣期限
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征)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 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 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 部分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3.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 随军家属就业。
40.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1.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4.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5.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人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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