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三)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个人独资企业法
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
3.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5.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6.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7.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
8.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9.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0.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1.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二、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
三、考查分值:7~12分
四、教材变化
本章今年无变化。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无论合伙企业如何约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1)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1、债权人的权利限制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 强制执行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四)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1. 有限合伙人清偿其债务时,首先应当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只有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时,有限合伙人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也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应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入伙与退伙
(一)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1.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退伙
(1)退伙情形。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①自愿退伙
a.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ⅱ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ⅲ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ⅳ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 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法定退伙
a. 当然退伙
ⅰ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ⅱ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ⅲ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ⅳ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ⅴ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 除名退伙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ⅰ未履行出资义务;
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ⅲ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ⅳ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退伙应注意的问题
①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该合伙人退伙。
②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退伙的效果
①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a.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b.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c.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④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五、入伙与退伙
(二)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退伙
(1)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二)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 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化解经营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留存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机构所形成的资金。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4.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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