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首饰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加工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和其他非金银首饰,2013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玉石首饰取得不含税收入129.8万元,镀金首饰不含税收入28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1批,旧项链抵顶12万元,该批项链取得差价款(含税)合计58.5万元;
(3)为某企业定制特定款式的工艺玛瑙首饰和部分金银首饰(共10条)作为礼品赠送使用,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由于定价时,未明确分开计算,金银首饰没有单独标明价格);
(4)用若干钻石项链和某工业企业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
(5)外购黄金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8万元;外购玉石(原矿)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5%,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销售玉石首饰和镀金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 |
(3)定制特定款式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
(4)用钻石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
(5)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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