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自产销售 |
自产自用 |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含铂金)、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 |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理解性把握】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双层征收;
(2)在征税范围、纳税环节、计税依据、与价格的关系、收入归属等方面,增值税与消费税有着明显不同。
差异方面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征税范围 |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 | 对货物中的应税消费品征收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 (5)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
纳税环节 |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除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这两类消费品存在消费税的双环节课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其他在进口环节、生产环节(出厂环节,特殊为移送环节)、委托加工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
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
与价格 的关系 |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
税收收入 的归属 | 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的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 | 消费税收入属于中央税 |
二、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
2.视为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钻、铂金)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三、税目
目前,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在学习消费税税目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卷烟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子目: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葡萄酒按照“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
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税目 | 子目 | 注意事项 |
成品油 |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也称化工轻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6.润滑油 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提示】
(1)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3)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4)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①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②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5)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新增)
①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②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③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财税〔2018〕144号将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辨析记忆】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70%动物油和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90%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七)小汽车
子目: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八)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长度、材质、用途等项符合标准的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提示】范围窄——木制且一次性。
(十三)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提示】
(1)电池中的免税规定: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铅蓄电池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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