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三)
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
三、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归纳】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往环节未纳过税而无须退税、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退税等情况。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跨境免税(只免不退)项目:
1.货物类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4)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5)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6)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7)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8)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服务类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部分跨境应税行为(另有规定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归纳】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的把握思路
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消费地点 | 增值税政策 |
境外单位 | 境外 |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境内单位 | 境外 | 一般情况下免税 |
列举项目零税率 |
四、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增值税政策的不同处理情况归纳:
增值税处理 | 主要适用情况 |
免税 | 规定免税货物的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等 |
免退税 |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等 |
免抵退税 |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等;外贸企业等提供的部分跨境应税行为 |
征税 | 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特殊销售对象;有出口违规行为的企业;未从事实质性出口经营活动等 |
(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五、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
(一)适用范围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以下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适用本规定。
1.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单位和人员范围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
2.享受增值税退税的货物和服务范围
实行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
【提示】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注意】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范围(5项):
(1)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2)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3)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4)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5)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二)退税的计算
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退税管理
申报退税期限: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季度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最迟申报不得迟于次年1月。逾期报送的,外交部礼宾司不予受理。
外交部礼宾司受理使(领)馆退税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进行确认,对申报时限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签章,将各使(领)馆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北京市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并履行交接手
六、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一)境外旅客: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退税物品: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退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品;
禁、限品;
规定的其他物品。
(三)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
1.同人同日同店超500——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新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近日——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随行——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
(四)退税物品的退税率
退税物品发票开具时间 | 发票注明税率 | 退税率 |
2019年4月1日后 | 9% | 8% |
13% | 11% |
(五)退税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六)退税方式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退税额与退税方式 | 现金退税 | 银行转账退税 |
未超过10000元的 | √ | √ |
超过10000元的 | —— | √ |
七、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规定 | 适用情形 |
进口暂免征税 | 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
购买适用保税 | 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①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③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④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
销售申报纳税 | 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①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②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③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
销售适用保税 |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
销售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 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①离境出口的货物 ②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③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
出口适用免税 |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八、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
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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