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一)
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
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
出口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这就是所谓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包括“免、退”税和“免、抵、退”税;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
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登记条件 | 企业类型 | 出口的货物 | 退(免)税政策 | |||
工商登记 | 税务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有 | 有 | 有 | 各类单位或个体户 | 出口 企业 | 自营或 委托出口货物 | 免税并退税 |
有 | 有 | 无 | 生产企业 | 委托出口货物 | ||
有 | 有 | 无 | 非生产单位 | 非出口企业 | 委托出口货物 | 免税 |
2.特殊的出口: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包括: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专供监管免税店;隔离区内销售。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企业情况
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企业和情况 | 基本政策规定 | |
企业 | 具体情况 | |
生产 企业 |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外贸 企业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 |
特殊行业企业 |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
2.免退税办法适用企业情况
免退税政策适用企业和情况 | 基本政策规定 | |
企业 | 具体情况 | |
外贸企业 或其他单位 |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在具体计算时分不同情况采用规定的退税率、适用税率、征收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39号文件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9%。
1.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一般规定——规定的退税率或适用税率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票据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2.金额依据
【归纳】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耗用的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
2.对于外贸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3.对于提供应税服务企业而言
(1)实际运输收入;
(2)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3)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基本含义的公式体现:
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考虑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需要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的金额,从进项税中剔除出去,转入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中(与所得税一章衔接),因此,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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