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三)
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
(五)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1.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取得时间及位置 | 征收比率及纳税地点 | 预缴公式 | ||
营改增前取得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异地 | 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征收率)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同县 (市、区)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征收率) | —— | ||
营改增前取得 或 营改增后取得 | 一般计税方法 | 异地 | 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9%税率)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
同县 (市、区)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9%税率) | —— |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计税方式 | 征收率 | 纳税地点 |
单位出租不动产 | 5%的征收率 |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个体户出租非住房不动产 | ||
个体户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 |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其他个人没有预缴环节;只向税务申报纳税 |
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 | 5%的征收率 |
2.出租不动产发票的代开
出租方 | 承租方 | 代开增值税发票规定 |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企事业单位 |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其他个人 (自然人) |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
各类纳税人 | 其他个人 |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
(1)一般规定的销售额——差额不含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2)特殊项目的销售额——全额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预收款的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9%或征收率5%)×预征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适用税率价税分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价税分离。
3.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4.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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