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两种情况
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
(一)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被分立公司而言,主要涉及是否确认被分割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相当于被分公司将其资产按公允价值转让给被分立公司,因此应对被分割的资产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应对被分立公司作清算处理,确认清算所得。
(二)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主要涉及分立公司对其支付对价的处理问题。对价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分立后被分立公司是否存续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因被分立公司清算而分回的剩余财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公司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仍然存续,如果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然存续,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未超过被分立企业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属于分配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被分立公司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如果低于投资成本,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应相应冲减被分立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高于投资成本,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被分立企业股东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支付对价的计税基础。
(三)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分立公司而言,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如何重新确定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于被分立公司确认了被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当于按公允价值转让此部分资产,因此分立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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