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的纳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和非居民企业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应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国际税收抵免的方式来消除对我国企业的国际间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建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利润保留在外国企业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国内纳税义务,我国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的反避税措施。
两种境外所得应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有两种类型
(一)直接抵免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基本税率(25%)
因此也可将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简化为“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税率(2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采取分国(地区)不分项方法计算抵免限额抵扣方法的,企业需能够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二)间接抵免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股息红利负担税收的间接抵免方式,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对于股息红利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其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抵补。
受控外国企业的税务管理的两种情况
(一)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二)视同股息分配额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人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税务机关则在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的基础上,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同时,计人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可以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两种境外所得应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有两种类型
(一)直接抵免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基本税率(25%)
因此也可将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简化为“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税率(2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采取分国(地区)不分项方法计算抵免限额抵扣方法的,企业需能够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二)间接抵免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股息红利负担税收的间接抵免方式,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对于股息红利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其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抵补。
受控外国企业的税务管理的两种情况
(一)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二)视同股息分配额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人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税务机关则在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的基础上,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同时,计人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可以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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