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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 节约压缩开支


加强制度建设 节约压缩开支
——中央和国家机关经费支出管理系列新规有利于将节俭新风落到实处

 2014年3月14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党中央出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八项规定”以来,财政部相关管理部门对行政部门现行财务支出办法进行全方位梳理、分析,在较短时间内,牵头出台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6项管理办法。

  系列新规密集出台之后,北京、江西、重庆、广州等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纷纷出台相关办法,还有更多的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部门正在积极跟进。

  新华社对此发文:“在控制政府一般性支出、压缩不必要的公务开支背景下,中央正式启动实施的这一系列经费管理新规,最大亮点是加强制度建设,节约压缩开支。”

  纵览6项管理新规,处处体现了快、准、严、细。也正是兼顾了这些原则,使得这些新规无论在当前,抑或是在今后一段时期,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中央对差旅费管理等办法的调整,实际上是‘八项规定’的延续,有利于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旭涛评价说。

  规范的领域更宽了

  系列管理办法中,“范围”是一项重要内容。重新界定后的范围相比之前扩大了许多,意味着更多部门、更多经费将进入到规范化管理的行列。

  “会议费办法”在现行会议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四类会议”,将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全部纳入了办法的规范范围,实现了对各类会议的全覆盖。而适用范围包括了全口径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实现了对所有中央单位的全覆盖。

  “培训费办法”总的原则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及《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规定的各类培训,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面向本部门本系统或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相关人员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3个月以内的培训”。

  “差旅费办法”则将适用范围由副部级及以下人员调整为部级及以下人员。

  审批的步骤严格了

  系列新规中,“严格”是一个关键词,尤其体现在计划审批和报销审核“一首一尾”的环节中。

  “差旅费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同时,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

  “会议费办法”要求,要强化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二类会议计划的报批程序,即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建立了三类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规定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明确规定四类会议应当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临时出国经费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

  “培训费办法”规定,单位培训部门提出年度培训计划,要先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体现预算控制,再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执行中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要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与此同时,新规在报销环节的规定同样严格而具体。

  “差旅费办法”明确规定,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同时,明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为严格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还对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报销凭证做出了细化规定,并强化了单位财务部门的审核责任。同时,要求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会议费办法”明确指出,会议费报销是加强会议支出管理,控制会议活动中不合理、不合规支出的关键环节。为了进一步强化单位财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会议费开支真实性审核,避免虚报天数、人数、经费开支等问题,第十七条对会议费报销凭证做出了细化规定,即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培训费办法”明确要求,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不予报销;报销须附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表等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同时,为减少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办法规定,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其他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制度间的衔接紧密了

  系列新规中,“衔接”一词是个亮点,无论新旧制度还是相关平行制度之间,注重了相互之间的结合、照应,体现了一种效率原则。

  “培训费办法”规定,培训费开支标准的确定,既要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勤俭办培训,严格控制支出,又要实事求是保障培训基本需要。根据对部分中央单位培训项目的支出数据统计,此次提出每人每天450元的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这一标准与新近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三、四类会议标准相衔接,也与之前大多数单位培训实际上参照会议费标准的情况相衔接。

  “差旅费办法”坚持差旅费管理与公务接待等制度相结合。国内差旅住宿、伙食补助标准应当与公务接待住宿、餐饮标准,会议住宿、用餐标准等相衔接。而差旅费的适用范围,也注意到与中组部正在牵头制定的省部级干部有关待遇的规定等制度相衔接。

  监督环节增强了

  监督环节,是新规中进一步强化的重要内容。对监督环节做出具体规定,以保证政策执行力度不打折扣。

  “差旅费办法”增加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内容,强化了中央单位的内部监督职责,并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切实加强对会议费监督管理,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会议费办法”第二十六条从六个方面明确了会议费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临时出国费办法”提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十九条提出,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并加强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

  系列新规,贵在严,贵在细。降低了标准、控制了规模、限制了人数,就等于做到了节约,这个账算起来,一点不难。正如一些专家分析所说:“新规对各项费用标准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实际操作性更强,有利于将节俭新风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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