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新制度《经济法》重要考点提示
注会新制度《经济法》教材的两大体系构成了本书的基本框架。
一是主体方面的法律
我们认为应以公司法为主,其它的比较简单。所以《公司法》应该全面复习,主要考点有: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原则
公司法人财产权
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职权、股权转让、股东诉讼、公积金、合并流程。
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会议制度、创立大会和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特别职权、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对外担保的限制等、一定要关注证券法的首发并上市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除了常规考点: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 、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一般途径和特殊途径”、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的规定。还要关注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就要和本书最后一章相结合了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我就不多说了,这个听过课应该就差不多了
二是法律行为方面的
主要是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和票据法。应该说这四章是我们考核的重中之重!一定要吃透!比如说: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
保证和留置、特别是最高额抵押,流押条款,抵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和共同共有、占有制度和善意取得
另外,关于破产法,我想给大家理一下近六年的考题情况:
第一次、单独考破产分配计算
第二次、结合破产财产考计算
第三次、结合债权申报考计算
第四次、考个了破产申请受理时点的法律效力,最终也没有脱离计算
第五次、新旧破产法交接之际,考了几个实体概念:破产财产、债权申报、三个时点、五个权利
第六次、就是最近旧制度刚考完的。(也就是考了三个小插曲:债权人会议、和解和重整)所以呀,破产法实在是没有什么新花样了,大家关注一下历年考题。实际上,今年我们新制度的考生教材是比较难的,加了个新考点,就是保证人破产的情形,这也是最难的一个考点了,还有一个点没有考到,就是追加分配,也可能考重整不成功的话,还应继续破产分配。
见题
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 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行借贷1 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
(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
(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
(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合出资人族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A、B、C和D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拒绝D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6)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为1月21日――5月21日,超过了最长期限3个月,所以不符合规定。
(2)对于A的异议不成立。对于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中的违约金(包括利息)不能申报债权。但是本题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存在的到期债权,此时违约金(违约利息)可以申报债权。
对B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题目中说“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不符合规定。
对C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即可以申报债权。题目中说“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确认”,不符合规定。
对D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所以,有担保债权,也要向管理人申报。
(3)甲公司可以拒绝D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绝D的要求。
(4)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借款而以另一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5)人民法院直接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题中,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2年后才可以得到清偿,实际上并未解决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清偿问题,其担保权是受到了实质性损害的(不让其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批准重整计划。
(6)甲公司不能要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好了,同学们,重点我们就说这些,还有一些其它章节我没有提到,但考题肯定是有的,比如说,第一章小题不错,还有最后一章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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