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重要!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文 明确营改增的若干问题
非常重要!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文 明确营改增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营改增若干征管问题
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26号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6号公告明确: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二、明确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25号公告指出: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支持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
(一)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二)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电子发票)的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
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发票。导入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
(三)需要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V2.0.09版本。
(四)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its.)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
(五)纳税人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shuikong@)向税务总局反映。
(六)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同时废止。
三、明确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43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43号文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