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
财政部日前制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填补了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制度空白。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同时,强调该类业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入境执行相关业务。为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明确内地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内地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
二是规范业务开展。根据《暂行规定》,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获准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三是加强业务合作。实务中,一国企业的境外上市审计服务往往是通过两国(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完成。因此,在综合考虑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需求、主要发达资本市场的监管规定以及现行常见实务操作的基础上,《暂行规定》要求境外事务所与内地事务所合作开展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并规定应当优先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事务所(现阶段即指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40家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同时,要求双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自主协商业务分工及权利和义务,在境内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由中国内地事务所存放在境内。
基于现有合作框架和实际情况,《暂行规定》还对港澳台事务所作出了特殊安排,一方面缩小了业务适用范围。对于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益的企业,其境外上市审计不适用《暂行规定》。另一方面,扩大优先合作选择范围。降低优先合作内地事务所应满足的条件,将其优先选择范围扩大到500家左右,基本上涵盖了现有合作对象。此外,明确收益主导权。允许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内地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时享有业务分派、利益分配等主导权利,相应地也承担审计责任。
四是强化监管要求。主要包括:境外事务所应在入境执业前和业务报告日后限期报备执业和合作情况。未按规定报备、开展业务合作或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采取通报、责令限期改正、转送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公告等措施;内地事务所应按照年度报备工作要求报告业务执行情况。未按规定报备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内地企业应提示受托境外事务所优先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事务所开展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