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将修订投资性主体 财政部征集意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于2014年6月发布了《投资性主体:应用合并豁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财政部发出征求意见函,请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并于2014年8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会计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财政部向IASB反馈中国的意见。
2012年10月,IASB 发布了《投资性主体——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第12号,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修订》,为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主体(如,某些投资基金)提供一项无需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对子公司进行合并的豁免,此类主体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计量其在特定子公司中的投资,该修订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在该修订实施过程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收到了关于上述修订的反馈意见,主要涉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子公司为母公司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和属于非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方对属于投资性主体的被投资方采用权益法三个方面的问题。
IASB 建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中与投资性主体相关的三个问题予以修订。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问题一: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
IASB 建议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确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第4段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的豁免对作为投资性主体子公司的母公司主体仍然有效,即使投资性主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第31段的公允价值对其子公司进行计量。你是否同意该修订?请陈述理由。
问题二: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IASB 建议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以阐释应用第32段规定的有限情况。IASB 提出投资性主体对子公司予以合并,而非以公允价值对子公司进行计量的规定,该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子公司作为投资性主体母公司业务的延伸,而不是自己作为投资性主体的情况。这类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支持服务(可能包括为第三方提供的投资相关服务)。你是否同意该修订?请陈述理由。
问题三:关于投资方为非投资性主体,而被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时,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益法的采用。
IASB 提出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时的修订建议:一是联营企业为投资性主体,且投资方为非投资性主体时,规定应当保持联营企业对其在下属子公司中的权益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合营企业是投资性主体,且作为其合营方的投资方是非投资性主体时,明确投资方不应保持合营企业对其在子公司中的权益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而是采用与投资方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包括合并政策)。你是否同意该修订?请陈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