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为纳税人提供专业服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成为法律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中,存在销售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买方对此并不知情的现象。那么在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一问题经常成为税企争议的爆发点。
最近,华税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一起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复议案件,帮助企业成功地在税前列支了发票涉及的相关费用。
基本案情
华税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这起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
A公司从B公司购买废铜,2011年9月~11月,取得B公司提供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废铜已在2011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2011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7880058.83元,2012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31332.95元。2013年10月14日,A公司主管国税局稽查局确认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A公司不得对相关款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A公司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通过电话找到华税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支持。华税律师事务所迅速启动,安排经验丰富的主办律师,了解A公司的基本诉求、案件背景、争议焦点以及A公司可以提供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情况、案件进展程度等情况。
同时,进一步梳理了相关的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的,国家税务总局曾在1995年、1997年与2000年分别发布了四个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对存有不同主观状态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处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则上不能抵扣,但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通过沟通和分析,结合大量税务争议代理的服务经验,主办律师初步判断该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供代理服务的可行性,认为A公司所述情况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通过专业代理服务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该公司的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随后,华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与A企业预约面谈,向A公司介绍了税务争议解决服务的流程及方式等,并针对案件了解了其他的问题,向A公司进一步调取、补充相关证据,并拟定一份争议解决的初步方案。
根据案情以及掌握的相关证据,主办律师认为该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A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废铜交易,B公司开具的也是该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注明的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A公司符合税法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则上不能抵扣;但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该稽查局要求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各地的规定也各有不同。由于目前税法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判断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依据上位法的规定。
再次,应允许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部分成本。对于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并未否定对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对以上问题的专业分析,主办律师建议A公司启动法律救济途径,向上级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在提起行政复议以及案件的解决过程中,主办律师多次与税务机关进行了积极沟通,详细阐述了上述分析意见。最终,上级税务机关认可了华税的观点,成功为A公司挽回近700万元的损失。
华税律师处理税务争议案件的专业水平得到了A公司的赞赏与肯定。笔者希望通过对该案件处理过程及税法分析的分享,对我国相关税收立法、税收征管以及化解税企争议提供借鉴。
(作者为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税务总局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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