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条例不久将上升为法律,在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上迈出新的步伐。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提高了税额标准,缩小了减免范围,加大了耕地占用税征收力度。
“耕地占用税经过多年征收,制度已经比较健全,运行比较平稳,将它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先易后难、先小后大,稳步推进税收法定的原则。”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怡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征求意见稿共18条,基本延续了现行条例的规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一些具体条款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吸收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从征税对象上看,征求意见稿明确,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沿用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加关于“建房”的解释条款,将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建房”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征求意见稿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明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为便于理解,还增加了计税公式。
根据从严保护耕地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优惠政策,只增加了个别关系国计民生、公益性较强的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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