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通知明确交强险营业税单独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交强险营业税”和“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科目的列支方法。
《通知》指出,为了确保交强险营业税通过预算安排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缴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通知》还指出,为了确保交强险罚款收入全部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公安部门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预算科目使用103类“非税收入”05款“罚没收入”01项“一般罚没收入”21目“交强险罚没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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