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一年几百亿的资金,对于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笔资金能否管好用好,将直接影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成效。日前,财政部对2000年底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作了修订。
该办法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计划管理、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工程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监督、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作了详细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将有效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
据有关资料,仅在2004至2005年,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共投入资金563.4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87.48亿元(含中央财政统借统还的世行贷款及英国国际发展部赠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21.01亿元,银行贷款47.47亿元,乡村集体、农民群众和扶持企业自筹资金207.52亿元。这笔数量可观的投入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益,其关键就在于管理水平如何。
随着该办法以及一系列有关农发资金管理规定的出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将形成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的程序,每个环节都形成一套严格的程序和制度,将能够实现农业项目建设决策科学化、立项程序化和管理规范化。
对于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新修订的办法作了重新界定:即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所有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不包括外资项目财务管理)都将执行该办法。
逐项对比新老办法,新办法的最大亮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是更严格。不仅加强了对农发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并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与监管。在工程成本管理方面,新办法规定农发项目竣工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审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在有关财务监督的规定中,新办法明确,如有必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确保农发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定期对农发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其二是更透明。新办法在明确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的同时,规定将切实推行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此外,新办法规定,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有偿资金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其三是更明确。对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来源,新办法界定更为具体和明确。不仅包括原有的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还包括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这一规定恰恰呼应了农业综合开发的‘综合’二字。”分析人士指出,农业综合开发的“综合”具有多重含义,其中就包括资金来源的综合,即实行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综合投入;同时,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投资。
对于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新办法延续了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规定。同时明确,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无偿资金应当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其四是更细化。这种细化更多地体现在一些数字上,比如,“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新办法对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新办法规定按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 (中国财经报 卜海涛 200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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