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高频考点: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2.劳务派遣的适用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2016年新增)
(4)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2016年新增)
3.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工单位的主要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动者的其他重要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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