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价格争议调解办法3月实行 30天内解决纠纷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介绍,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各种利益冲突也不断产生,价格争议即是矛盾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旨在提供一个公正、便捷、高效、经济的服务平台,解决各类市场主体间的价格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非诉讼的调解方式解决价格争议、化解价格矛盾。认真开展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仅为群众提供了新型公共服务,同时也提升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弥补市场空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办法》规定,经价格认定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给予支持,提供帮助。对已经受理而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提出价格争议处理建议,指导价格争议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祝井贵告诉记者,该省从2009年开始,即在苏州和淮安试点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2010年在全省各地全面推行价格争议调解。截至2016年底,江苏已建立起了2969个价格争议调解站点,聘请了价格争议调解员,全年调解案件4561件,调解金额达4.95亿元,工作成果和机制建设目前走在全国前列。目前,江苏省市县三级共有专兼职的价格争议调解人员近6000人。
据悉,价格争议调解可以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和调解庭调解等方式,而且价格争议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但涉及到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的费用,要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办法》明确,价格认定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0日。(朱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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